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7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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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703號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富仁
被   告  劉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94年6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壹仟參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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