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周建文
         吳復喜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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