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玖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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