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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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
備之程式。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請求修繕漏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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