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原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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