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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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555號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民國9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關係,惟被告喜好賭博,不賺錢養家,兩造分居已長達十年之久,互不關心,婚姻有名無實發生嚴重破綻,難以再繼續維持,爰依民法第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兩造分居只有四、五年,並沒有原告所說的那麼久,這四、五年期間被告有回去,但是回去原告都會吐槽。兩造分居沒有證人即女兒 劉秀惠 所說十幾年的時間,被告母親過世(才八年),之前被告還住在家裡,這些年來我們夫妻之間是沒有互動。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兩造係夫妻關係,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為證。而原告主張婚後,被告喜好賭博,不賺錢養家,兩造分居已長達十年之久,互不關心,婚姻有名無實發生嚴重破綻,難以再繼續維持等情,業經證人即兩造之女劉秀惠到庭證述:「我爸爸說話不老實,父母親已經有十幾年沒有一起生活了,父親喜歡賭博,也沒有上班,健保費用也是母親幫忙付的,這十幾年來家庭的生活費用都是母親支付,這十幾年來父親只有清明或農曆年才回來,但都沒有過夜,還是我打電話要父親回來。這十幾年來父母親之間沒有什麼互動,也很少講話,父親喜歡罵三字經,上個月出庭前父親就回去罵母親為何要告。我認為父母親之間的婚姻已經沒有辦法繼續維持,有名無實了。(被告是否確實有十幾年沒有回來?)我十九歲當會計,我現在三十二歲了。」等語甚詳(見本院9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參以被告對於兩造分居時間,先後陳述不一(四、五年及八年),且自承這些年來兩造之間是沒有互動等情,是本院綜上事證,原告之主張,已堪信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查兩造婚後,被告喜好賭博,不賺錢養家,兩造分居已長達十年之久,彼此互不關心,亦無互動,婚姻有名無實,發生嚴重破綻,已如前理由所認,依該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而本件因兩造長期分居之事由,不僅就被告主觀婚姻維持之意願有所薄弱,夫妻關係就該兩造客觀上應存之基本生活及相互扶持、誠摯相愛之對待義務,早已創傷殆盡,客觀上亦已因上情而足以破壞該婚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擴大、終致無可回復,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一方所致,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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