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87號聲請人 湯書倫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02│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