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2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被告博珩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俞瑞人被告 楊舜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記載「美金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應更正為「美金參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陸角捌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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