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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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房屋稅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15號原告 鄒開誠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 律師被告 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房屋稅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柒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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