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緝字第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425號),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秀菊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 黃秀惠 」署名共叁拾壹枚、指印共伍拾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秀菊於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3時40分許,因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而在其友人黃冠福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3衖5號2樓住處為警查獲之際,詎其為隱匿其是時另案遭通緝之情事,竟即基於單一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胞妹「黃秀惠」之名義,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偽造「黃秀惠」之署名,並以「黃秀惠」之名義按捺指紋於上(詳如附表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黃秀惠及偵審機關對案件偵審之正確性。嗣黃秀菊於警詢筆錄製作過程中,經員警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7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署押所在文件│欄位│偽造之署押│備註│││││││├──┼──────────┼───────┼────────┼───────┤│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楊梅 │受搜索人簽名欄│左列欄位偽造之「│起訴書誤載為「│││分局扣押筆錄│、受執行人簽名│黃秀惠」署名、指│黃秀惠」簽名、││││捺印欄、受執行│印各4枚│指印各2枚││││人簽名欄、在場││││││人簽名欄│││├──┼──────────┼───────┼────────┼───────┤│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所有人簽名欄、│左列欄位偽造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黃秀惠」署名9枚││││││、指印10枚││├──┼──────────┼───────┼────────┼───────┤│3│98年5月25日晚間7時│應告知事項欄、│左列欄位偽造之「││││20分許至同日晚間7時│不同意夜間訊問│黃秀惠」署名3枚││││25分止之警詢筆錄│簽名欄、受詢問│、指印5枚│││││人欄、騎縫處│││├──┼──────────┼───────┼────────┼───────┤│4│98年5月26日中午12時│應告知事項欄、│左列欄位偽造之「││││39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受詢問人欄、│黃秀惠」署名2枚││││20分止之警詢筆錄│騎縫處│、指印10枚││├──┼──────────┼───────┼────────┼───────┤│5│採證相片10幀│確認欄│左列欄位偽造之「││││││黃秀惠」署名、指││││││印各10枚││├──┼──────────┼───────┼────────┼───────┤│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受執行人簽名捺│左列欄位偽造之「││││分局扣押筆錄│印欄、受執行人│黃秀惠」署名2枚│││││簽名欄、在場人│、指印6枚│││││簽名欄、騎縫處│││├──┼──────────┼───────┼────────┼───────┤│7│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騎縫處│左列欄位偽造之「││││分局扣押物品收據││黃秀惠」指印2枚││├──┼──────────┼───────┼────────┼───────┤│8│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所有人欄│左列欄位偽造之「││││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黃秀惠」署名1枚││││││、指印3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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