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62號聲請人趙榮住臺北市○○路○○○巷○○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6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773│││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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