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彭喬洋 被告 林柏壽 住臺北市○○區○○街○○○號19樓之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5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千萬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柏壽被訴詐欺一案,因被告已於102年9月27日死亡,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李殷君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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