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鄭秀花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志銘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繳裁判
  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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