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嚴維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杜瑞祥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