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1月3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551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3400號、第3441號、第7638號、第7639號、第8678號、第9570號、第1914號、第1207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通緝,於96年10月9日自動歸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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