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 俞懿庭 即 俞振寧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5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括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及其他民間債權,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車輛請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 陳明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及繳費證明。
八、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如有,即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說明聲請人所有之機車用途為何。
十一、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清償協商約定清償金額之情形下,仍願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協商當時預計之償還計劃為何(即協商時如何籌措清償經濟之來源)?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