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
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