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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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麗澤國民小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麗澤國民小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麗澤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麗澤國民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麗澤國民小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因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麗澤國民小學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中市政府97年4月17日府教國字第0970089147號同意備查函影本、修訂前、修訂後之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麗澤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有臺中市政府97年6月10日府教國字第0970138170號函復本院意見一紙附卷可稽,其聲請修正,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