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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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52歲
號被告甲○○男58歲被告丙○○男62歲
號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賄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丙○○、乙○○○等人因賄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以齊法官楊萬益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呂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