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清連 以上上訴人與 郭罔于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78,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蘇玟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