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黃朝興
張麗日 被告 邱美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6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等對共同被告 楊國賢 因本件過失傷害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前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承辦股:丑股),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周宛瑩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