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99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若松 即禾沐診所、 廖恆信 、 林佳慧 、臺灣美生股份有限公司、 林招膨間 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