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5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茂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涂茂源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詐欺取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涂茂源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詐欺取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犯行,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上開部分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裁定就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詐欺取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