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訴字第2736號原告 林永鴻 被告 陳添富
楊油甘 楊明珠 楊明秀 楊明琴 楊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設定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不定期限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將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本件上開708地號土地設定系爭地上權面積35.07平方公尺,711地號土地設定系爭地上權面積6.61平方公尺,地上權租金為每年每坪蓬萊白米6斤,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告102年7月蓬萊白米零售價格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39.17元,折合每台斤為23.5元(39.17×0.6=23.5),1年租金之15倍為2萬6,670元【計算式:35.07+6.61=41.68㎡,相當於12.61坪(小數點下二位數四捨五入),12.61坪×23.5元×6台斤×15倍=26,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6,770元元。另原告備位聲明為請求酌定兩造間地上權存續期間1年,自102年8月1日起前開708地號土地地租調整為每年16萬6,75
9元,前開711地號土地地租調整為每年4萬1,934元,是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萬8,693元(計算式:166,759+41,934=208,693)。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應以金額較高之備位聲明20萬8,693元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尚不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來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