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翊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0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翊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0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