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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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美生股份有限公司、 林招膨 、加瑪貝塔股份有限公司、 吳美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