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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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美生股份有限公司林招膨加瑪貝塔股份有限公司吳美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納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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