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人豪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人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100年2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金樹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