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富利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adoonForLimitedResponsibilitiesGeneralTradingPrivetCompany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部分,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02070元,折合新台幣3,286,654元(依起訴時99年7月6日之匯率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應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上訴人補正上開第2項時,因被上訴人為伊拉克國人,除提出中文之上訴聲明狀及上訴理由狀外,併請提出「英譯本」(應依中文書狀內容逐字翻譯),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