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附表編號一至四施用時間欄內所載民國「100年」,均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至四施用時間欄內關於施用時間均記載為「100年」,應均係「101年」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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