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1日上午11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葉明瑞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8月2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
  伍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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