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秦丕俊
一、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等提起本件訴訟,並業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
  元,惟聲請人復於民國98年6月18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至
  1,000,000元,而經依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後,應
  徵裁判費10,900元,於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聲請人尚
  應補繳裁判費5,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