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30日上午9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 陸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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