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英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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