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慶 、 黃文益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債務人黃文慶即 黃修長 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㈤、提出債務人黃文慶即黃修長截至原告民國111年1月6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