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翁志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智仰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