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馬簡字第15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順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順泰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高順泰僅因細故,與告訴人錢○○發生糾紛,不思理性處理紛爭,即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言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又徒手摔砸告訴人管領之酒精手部消毒器,致使消毒器底座固定架斷裂而不堪使用等情,其所為實非可取,又案發迄今未見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其果有真誠悔過之情形,參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25號
被 告 高順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順泰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下午5時50分許,在澎湖縣○○市○○路00號1樓前,欲進入全聯福利中心澎湖○○店時,經該店經理 文光 錢○○告知需配合實聯制填寫個人資料,高順泰渾身酒氣且情緒激動,不願配合並硬闖入店,旋遭錢○○攔下,高順泰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妨害名譽及毀棄損壞之犯意,當場公然以臺語「幹你娘、臭雞巴」等語辱罵錢○○,足以貶損其個人名譽,高順泰又徒手拿起店門櫃臺上之酒精手部消毒器往地面摔砸,致使消毒器底座固定架斷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錢○○對該物之管理。
二、案經錢○○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順泰於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錢○○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及證人許○○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平面圖1張及現場照片5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被告前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依數罪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黃偉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葉天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