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
偵字第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陸仟玖佰元、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粒
、抽頭金新台幣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5行所載「每賭1圈」,更正為「每賭4圈」外,餘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檢附繕本)。
書記官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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