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42號上訴人 陳美玉 上訴人與 陳碧蘭 間一百年度家訴字第二四二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