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迦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住(即債權人)相對人丙○○住(即債權人)相對人丁○○住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即債權人)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一號(含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二二號)案卷審核無訛,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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