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О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選任辯護人陳文忠
蔡青芬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關於『,乙○○亦同日駕駛「黃良賢號」報關出港停放上址』記載,應更正為『(乙○○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駕駛「黃良賢號」報關出港停放上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誤載為『,乙○○亦同日駕駛「黃良賢號」報關出港停放上址』。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乙○○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駕駛「黃良賢號」報關出港停放上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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