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戊○○○
乙○○甲○○○丙○○庚○○○己○○○丁○○相對人辛○○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九○號、一一二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九一五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九○號、一一二一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