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747號原告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奇鋒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