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提單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提單,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提單,經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提單,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98年司催1182號│││├───────────┬────────────────┤│託運人│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貨物內容│PVC針車袋│├───────────┼────────────────┤│裝運海運貨船船名航次│YMUPWARDV.08W│├───────────┼────────────────┤│起地│SHENZHEN,CHINA深圳,大陸│├───────────┼────────────────┤│送達地│PRAGUE,CZECUREPUBLIC│││布拉格,捷克│├───────────┼────────────────┤│提單簽發公司│AMASS貨運國際有限公司.上海公司│├───────────┼────────────────┤│海運提單號碼│MSZPRC911L912293│├───────────┼────────────────┤│海運提單流水號│0000000│├───────────┼────────────────┤│收貨人/通知人│KAARSGARENS.R.O.│││ROMANVANESVYSOKA00000000│││DOLNIJIRC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