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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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39號、97年度執字第13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上開詐欺罪,復經減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