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拘役伍拾日;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處拘役 伍拾玖 日。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
理由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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