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25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3樓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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