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兼 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又照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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