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3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良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9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
、保證書、授信契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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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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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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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8年6月25日│253,800元│98年6月25日│YC0000000│丁○○│良峰電器工程│華南商業銀│
││││起至清償日止│││有限公司│行東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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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8年7月10日│273,000元│98年7月10日│YC0000000│丁○○│良峰電器工程│華南商業銀│
││││起至清償日止│││有限公司│行東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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