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丙○○
            屯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8日上午9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甲○○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丙○○則為被告甲○○積欠原
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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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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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29,251元│95年7月1日起│2.925%│95年8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2│36,251元│95年7月1日起│3%│95年8月2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003│37,247元│95年7月1日起│3.065%│95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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