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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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致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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